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GP承担无限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做有限合伙企业的GP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看,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没有问题。有限合伙人权利如下: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所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协议中约定的除外;

4、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GP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做GP,作为公司的股东只用承担有限责任,可以规避对自然人的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其公司股东只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其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公司的债务问题而被追偿。

根据公司法规定,工商部门不允许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开展GP业务。GP(General Partner)实行无限责任制。因此,在从事GP业务时,应当选择其他类型的企业形式,如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等形式进行经营。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从事GP业务,则该公司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面临由于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在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和经营活动时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GP,这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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