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化肥定价

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生产的化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二、为鼓励农民种粮、种棉,保证化肥挂钩奖售政策的兑现,国家对粮食、棉花挂钩奖售部分的化肥(包括:尿素、硝酸铵、磷酸二铵、二元素复合肥、三元素复合肥、高浓度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等)实行平价供应。

已实行综合销售价挂钩的地区,可不改变,继续实行。 其余部分的平价化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将平价肥与购进的高价化肥(包括进口高价肥、企业超产肥和调剂肥等)采取加权平均计算办法,制定综合平均销售价格。

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执行结果发生虚盈虚亏,可转入下年滚动使用,在下年制定综合平均价时调剂。

三、化肥企业生产的计划内化肥,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前提下,确因高价购进原材料而发生亏损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地方临时价格。

四、计划外化肥,其中,国家统一定价品种,由国家物价局控制全国统一最高出厂限价。 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必须按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执行,不准突破。

五、地方生产的小化肥(如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等)是否参照上述办法制定综合平均销售价,由各地自行确定。 以上报告如原则同意,我们将通知各地从一九八八年春季执行。 具体执行日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国务院对化肥有统一的标准定价,可是我们好多地方都不按照这个化肥定价去执行,是根据地方对化肥的需求,经济收入而定的化肥价格。

国务院并没有直接定价化肥,但是国家对化肥的价格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调节。具体来说,国家发改委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成本和效益等因素,制定了化肥价格指导价格,各地的化肥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可以根据这个指导价格来确定化肥的销售价格。同时,国家还对化肥生产和销售进行了监管,对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和整治,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化肥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已经对化肥价格实行定价管理,并制定了一套分类定价体系。具体来说,定价分类按照不同肥料类型、不同生产工艺、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等不同情况进行划分,定价标准主要考虑生产成本、价格水平、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此外,国务院还成立了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对化肥价格的监管和管理。这种定价体系旨在推动化肥行业的产业结构优化、技术进步与降本增效等方面的发展,促进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化肥企业经济效益。

化肥为什么不能够向其它商品一样定价,其它商品拱台价格罚款,化肥也应该一样,国家加大立度掌控化肥,确保粮食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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